艾維克科技培育獎助學金作業辦法

一、 設立目的:

『艾維克科技培育獎助學金』係艾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培育在校優秀專業人才、促進產學合作,特與淡江大學物理系所合作所設立的獎勵方案;其主要設立宗旨,係透過獎助學雜費及提供暑期實習的機會讓品學兼優學生能安心向學,落實企業長期培育計畫並提前羅致優秀人才,以期畢業後順利加入艾維克科技共創未來。

 

二、 實施方式:

1. 合作系所:淡江大學物理系及物理所。

2. 獎助名額:
每學年獎助名額以四名為限,每名受獎勵年限最長兩年,由本公司視長程人力規劃需求,每年得與淡江大學物理系所教授協商擬定並調整選拔及培育計畫。

3. 申請對象及資格
獎助對象:淡江大學物理系大三(含)以上及物理研究所學生。

申請資格:申請時前一學年之學業平均成績達全班之前20%,且操性成績達80分以上,並經系所教授推薦者。

4. 申請時間:
每年一次,於每年十月底前填寫『艾維克科技培育獎助學金申請表』連同相關附件向系所辦公室提出申請,由校方遴選後並彙整符合資格學生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前一學年兩學期成績、操行、特殊競賽表現等證明向本公司推薦獎助學生對象。

5. 審核程序:
本案委由淡江大學物理系教授代為協助審理及推薦,並由本公司人力資源單位邀請相關部門主管成立審議委員會,就申請學生人品、態度、學業成績及未來發展潛能等方面,經本公司甄核面試後核定,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告受培育獎助學生名單。

6. 獎助程序:
受培育學生應於通知得獎後一個月,將本學期繳交學雜費之收據影本寄至本公司人力資源部確認後一個月內,本公司將發放第一期獎助學金予受培育學生。

7. 獎助方式及獎金發放時程:
每學年定額補助每人新台幣11萬元整,一年分兩期核發每人每期5.5萬元;每人最多可領取兩學年計22萬元培育獎助學金。除第一期於通知受培育得獎學生後一個月內發放外,其後於每學期開學後提供本學期學雜費收據影本及上一學期學業及操性成績證明寄至本公司人力資源部確認後一個月內為之。

 

三、 追償及義務:

1. 實習義務:
受培育之學生應於每年暑假至本公司觀摩實習至少一個月,實習期間核薪標準比照本公司相關規定給予。

2. 服務義務:
受培育學生應取得畢業之學歷證明,並於取得畢業證明後,一個月內向本公司報到(尚未服畢兵役之男生,得延至服畢義務兵役期滿後一個月),服務期間不得少於受培育年限。如因本公司無適當之職務需求,或經本公司考核認定不適合擔任未來之工作時,得通知受培育學生不予任用,若因本公司事由而未能於畢業後至本公司盡服務義務者,受獎學生已領取之培育獎助學金無返還義務。

3. 資格取消:

    (1) 受培育期間,若上一學期學業及操性成績未達申請資格,亦即學業成績未達全班之前20%,或操性成績未達80分以上時,本公司有權終止培育計畫,並通知受培育學生取消受培育資格。

    (2) 獲得受培育資格後,因病或其他事故辦理休學、退學或中途放棄者,受培育學生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取消受培育資格。

4.追償規定:
受培育之學生因故無法如期完成學業或緣個人因素畢業後不克至本公司服務時,本公司得要求受培育學生返還已領培育獎助學金之一半;任職本公司期間,服務年限未滿受獎助期限前因故離職者,應依未達服務年限按比例計算返還半數已領取之培育獎助學金。

 

四、 其他事項:

1.受培育學生於本公司實習期間,所獲知本公司各項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將資料公開、挪為他用,實施、或使第三人知悉。

2. 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或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辦理。

3.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X日。